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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换人”专项资金 |
| 发布时间:2016-10-08 11:01:28点击率: |
| “机器换人”专项资金 申报要求: (2)项目设备和技术投资100万元以上,且投入时间为2014年1月1日之日起。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核算范围为:设备仪器购置费及购买软件和技术投入的费用; (3)项目已完工达效。 全年 (一)专项资金对“机器换人”应用项目的资助方式分为事后奖励、拨贷联动、设备租赁补助及贷款贴息等四种方式: 1.事后奖励是指企业以自有资金实施“机器换人”应用项目,项目完工验收认定后,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2.设备租赁补助是指对企业通过设备租赁(已开具设备发票)分期购买设备实施“机器换人”应用项目的,市财政按实际支付利息给予补助,其中利息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补助不高于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2%,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3.贷款贴息是指除拨贷联动外,对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购买设备实施“机器换人”应用项目给予利息补助,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补助不高于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2%,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二)对“机器换人”应用项目有购买本地生产“机器换人”设备的,莞产设备部分资助标准提高至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5%,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提高至300万元。 (三)每年分行业分领域根据项目情况(包括设备和技术投入、设备的先进性、以及减员增效和行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认定一批“机器换人”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提高至400万元;使用莞产设备项目(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提高至500万元。每年认定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数量不超过年度资助项目数量的20%。 (四)单个项目最高奖励标准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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