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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换人”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16-10-08 11:01:28点击率:
“机器换人”专项资金
申报要求:


    (1)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成立时间一年以上并已投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诚信经营,且企业近三年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中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违法行为; 
    (2)项目设备和技术投资100万元以上,且投入时间为2014年1月1日之日起。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核算范围为:设备仪器购置费及购买软件和技术投入的费用;
    (3)项目已完工达效。




申报时间:
    全年


配套奖励:
    (一)专项资金对“机器换人”应用项目的资助方式分为事后奖励、拨贷联动、设备租赁补助及贷款贴息等四种方式:
    1.事后奖励是指企业以自有资金实施“机器换人”应用项目,项目完工验收认定后,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设备租赁补助是指对企业通过设备租赁(已开具设备发票)分期购买设备实施“机器换人”应用项目的,市财政按实际支付利息给予补助,其中利息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补助不高于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2%,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3.贷款贴息是指除拨贷联动外,对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购买设备实施“机器换人”应用项目给予利息补助,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补助不高于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2%,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二)对“机器换人”应用项目有购买本地生产“机器换人”设备的,莞产设备部分资助标准提高至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5%,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的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提高至300万元。
    (三)每年分行业分领域根据项目情况(包括设备和技术投入、设备的先进性、以及减员增效和行业带动效果等情况)认定一批“机器换人”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提高至400万元;使用莞产设备项目(莞产设备投入占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50%以上),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提高至500万元。每年认定重点示范推广应用项目数量不超过年度资助项目数量的20%。
    (四)单个项目最高奖励标准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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