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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16-10-08 11:03:54点击率: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第一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享受优惠主体的资格条件(什么人)
   (1)必须是居民企业。
    ◆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研发项目的财务核算体系必须健全 。
    ◆明确研发费用的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财企【2007】194号文(以下简称194号文)。
    ◆严格审批程序。
    ◆按照研发项目设立台账进行核算。
    ◆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3)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 。
    ◆专账管理,不同项目分别归集。
    ◆按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准确填写归集表。
    (4)不能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 。
    ◆核定征收企业 。
    ◆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
    2、对研发活动的要求(做什么事)
    ◆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
    ◆对本省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在两个“领域”范围内: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
    注意: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可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享受什么优惠)
   (1)最新变化: 财税【2013】70号文扩大了可加计扣除费用的范围。
   (2)目前可加计扣除的费用(汇总)
   ◆人员人工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和“五险一金”。
   ◆直接投入
   ①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②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③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④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⑥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⑦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⑧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
   ◆折旧与摊销费用
   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设计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注意:企业归集的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若存在以下两种情况,须予以剔除:一是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二是按规定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的仪器和设备折旧费。
   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对加计扣除的影响
   国税发〔2008〕116号——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如果一 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2014〕64号公告——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税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会计处理包括了一 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64号公告突破了116号文,扩大了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范围。
   5、研发费加计扣除特殊情形的税务处理:
   合作研发:合作的各方分别按照规定加计扣除
   委托研发:由委托方按照规定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加计扣除(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集团集中开发项目的分摊
   ◆合理的分摊方法(权利和义务、费用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
   ◆应提供协议或合同
   ◆立项书、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母公司编制)
   ◆对争议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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