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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备案前应当注意的问题 |
发布时间:2014-12-06 23:08:15点击率: |
(一) 海关总署受理备案的知识产权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所以,以下知识产权可以向海关申请备案保护: 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2、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并延伸至我国的国际注册商标(服务商标除外);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包括原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 4、《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者组织拥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二)备案申请人的资格 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这里“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使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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